(2015)三刑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75号罪犯李某鑫,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37010.1元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6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鑫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阙斌审判员张雄审判员兰峻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