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6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科与刘华、程常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刘华,程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680-3号申请执行人李科。被执行人刘华。被执行人程常英。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3)宜宾执字第494-4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华、程常英所有的位于宜宾市临港大道一段X号的住房,本院依法委托宜宾亚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钟家金于2015年3月27日以615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华、程常英所有的位于宜宾市临港大道一段X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阳 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