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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元牛与温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元牛,温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51-2号申请执行人郑元牛,农民。被执行人温锐。郑元牛与温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温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元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温锐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