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4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4295号原告姚某甲,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罗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毅诚,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甲与被告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3月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5年1月18日生育女孩姚某乙,于2011年12月26日生育男孩姚某丙,于2007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2年4月14日做女扎手术。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好吃懒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自2015年5月20日开始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姚某丙、女孩姚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负担人民币1000元直至两个子女年满18周岁止。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3月间开始同居生活,于2005年1月18日生育女孩姚某乙,于2011年12月26日生育男孩姚某丙,于2007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好吃懒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均予以否认,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好吃懒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均予以否认,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主张无法认定。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各自克服不足之处,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秀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