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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与陆晓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陆晓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718号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被告陆晓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晓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