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唐国柱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重庆振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61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副楼,组织机构代码98195180-6。负责人李军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泽锋,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芸,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振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56号2单元9-6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01004。法定代表人蒋祥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振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诉称,2013年1月19日零时53分,振择公司的职工唐国柱巡逻至瑞安企业天地4号楼19楼时,随意将未熄灭烟头丢掷于消防电梯前室对面的废纸板处,烟头将废纸点燃,浓烟引发大楼消防系统联动,楼层喷淋设备启动熄灭了燃烧的火源。因事故现场十分混乱,现场保安管理人员对事件发生情况汇报不准确,灭火后未能及时关闭消防设备,消防用水四处蔓延,导致楼面大面积积水,屋里设备设施损坏。2013年11月3日,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向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天地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3000元,并与瑞安天地公司签订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在上述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于本次事故由振择公司的职工唐国柱引起,且振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管理不当,导致了损失的扩大,振择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振择公司赔偿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123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887元,合计123887元。经审查,振择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股东)为蒋祥生和顾杰铭,出资额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2015年7月20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向振择公司出具了(渝中)登记内销字(2015)第013085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审查,提交的振择公司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振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办理了注销登记,已经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的起诉。原告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