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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世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世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99号罪犯袁世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1998)潍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世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1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03)潍刑执字第16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袁世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世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世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额尔古纳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12月被释放。本院认为,罪犯袁世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世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1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