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贾长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53号罪犯贾长忠,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甘肃省岷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武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长忠犯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6年1月17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9)定中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定中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并取得车工中级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307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2015年3月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长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