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新都蜀蓉砂石场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新都蜀蓉砂石场,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业主鲁开容,女。被告罗仕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都蜀蓉砂石场诉被告罗仕强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仕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都蜀蓉砂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新都蜀蓉砂石场负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