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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执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小红与蒋正仔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红,蒋正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20-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红,女,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蒋正仔,男,住柳州市柳南区。关于杨小红申请执行蒋正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正仔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二路17号宏城绿都6栋2单元1-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陈道远审 判 员  李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