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执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小红与蒋正仔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红,蒋正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20-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红,女,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蒋正仔,男,住柳州市柳南区。关于杨小红申请执行蒋正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正仔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二路17号宏城绿都6栋2单元1-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陈道远审 判 员 李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