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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男,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陈某,女。被告夏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名良,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晓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邢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魏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