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巷直扎西与崔成相保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巷直扎西,崔成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巷直扎西,男,藏族,1970年2月18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威,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成相,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生,农民。上诉人巷直扎西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3月26日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对崔成相与白桂花间的借款纠纷已作处理,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违反“一诉不再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贵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崔成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退还崔成相;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退还巷直扎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万祥审 判 员 乜 佳代理审判员 才让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谭建海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