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与无锡侨颂特种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无锡侨颂特种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华沟村。法定代表人:黄秀英,经理。被告:无锡侨颂特种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马山碧波支路11号。法定代表人:袁茂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侨颂特种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诉讼保全费585元,由原告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巩琳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