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阮兴政与宜昌市猇亭区农林水局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兴政,宜昌市猇亭区农林水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42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阮兴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农林水局。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吉华,该局局长。申诉人阮兴政与被申诉人宜昌市猇亭区农林水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宜中民再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阮兴政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鄂民再申字第340号民事裁定,驳回阮兴政的再审申请。阮兴政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3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109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湖北省���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再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明显错误,并导致实体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孙立君代理审判员 邬文俊代理审判员 周 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雨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