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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亚国与郑庆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国,郑庆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马亚国,男,回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沙雅县。被告郑庆良,男,汉族,1955年2月26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亚国诉被告郑庆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亚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桂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