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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郭电文与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郭电文,聊城市聊能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长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立阔,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电文,农民。原审第三人:聊城市聊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精英大楼*层。法定代表人:臧淑彪,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电文及原审第三人聊城市聊能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商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