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来兴与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木杰,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木杰,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琼兰,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缪颖南、蒋碧君,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来兴,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育滨、陈建英,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因与被上诉人许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龚妍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