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辛春娥与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春娥,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辛春娥,女。被告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开区前进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范高峰。委托代理人段晓梅、张钧涛,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春娥与被告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春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42元,由原告辛春娥承担。审判长 靳西养审判员 周 斌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夏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