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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商抗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奇星璀灿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润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淮安市润诚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奇星璀灿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抗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市润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安市奇星璀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浦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春梅,该公司董事长。原审上诉人淮安市润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淮安市奇星璀灿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淮中商终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苏检民监〔2015〕320000001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韩 祥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