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路方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路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21号罪犯赵路方(曾用名“军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路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路方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路方入监以来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另查明,1998年7月28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8年4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0月17日。本院认为,罪犯赵路方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曾因盗窃罪被两次判刑,却不思悔改,又犯该罪,且罚金亦未履行,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多次犯罪。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路方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