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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范学朝、朱秀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范学朝,朱秀芬,杨庆奎,李春红,朱继良,张凤芝,李树宫,陈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告:范学朝。被告:朱秀芬,系被告范学朝之妻。被告:杨庆奎。被告:李春红,系被告杨庆奎之妻。被告:朱继良。被告:张凤芝,系被告朱继良之妻。被告:李树宫。被告:陈冰,系被告李树宫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被告范学朝、朱秀芬、杨庆奎、李春红、朱继良、张凤芝、李树宫、陈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