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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景军与史铁安返还货款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景军,史铁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万景军,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0月19日,住陕县。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铁安,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6月20日,住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景军诉被告史铁安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景军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景军承担。审判员 介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