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武伟、陈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230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黄勤,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奕。委托代理人赵婉皎。被告武伟,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娜,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被告武伟、陈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武伟、陈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霄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