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字第0008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义禧与张明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082-2-9号申请执行人王义禧与被执行人张明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义禧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57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明儒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鄂阳新执字第000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辉建二〇一五��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