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昝伟与任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伟,任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84-1号申请执行人昝伟,男,汉族,1983年8月2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高中文化,系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村民,住该村九组555号。身份证号:6104021983********。被执行人任芳,女,汉族,1987年4月6日生,河南省社旗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社旗县长江路永康小区*楼*层*户。身份证号:4113291987********。昝伟与任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三、任芳于2015年8月24日前将陕A2BB**号黑色大众车一辆归还给昝伟(该车系杨亚团所有)。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陕A2BB**号黑色大众车一辆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昝伟。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昝伟银行存款5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涛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884号任芳:昝伟申请执行你(单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将陕A2BB**号黑色大众车一辆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昝伟。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联系人:郭涛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