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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范红军与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军,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范红军。委托代理人钱锦秋,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红军与被告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红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红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范红军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亚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