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商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华、王正国与威海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华,王正国,威海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商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国。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阿平,威海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董燕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生,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华、王正国因与被上诉人威海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丛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