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73年1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本刚,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25日,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天志、唐茂林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本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他与被告罗某某于1991年1月在云南省昆明市务工时相识并恋爱,同年2月同居生活。2000年2月21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5年6月19日生育二女王丙。2006年2月13日二人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共同生活后关系比较好,家庭和睦,后来被告渐渐爱好上打麻将,由娱乐性质发展为赌博性质,使家庭入不敷出,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依然不改。2008年8月1日,被告借口看病,离家出走,原告想尽办法寻找,却无法得知被告下落。后有多人找到原告,要求支付被告欠下的数额较大的赌债。原告父母去世后,原告独自一人抚育子女。原告认为,被告下落不明达七年之久,且未对家庭和子女尽任何义务,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婚生女王丙随王某甲生活,他自愿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被告罗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及子女王某乙、王丙的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个人基本情况;2、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1日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过家,也无任何联系,现下落不明;4、调查证人王某乙(原、被告之子)的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有一子一女,被告于2008年8月1日因赌博欠债擅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过家,也无任何联系,现下落不明。5、调查证人杨某某(原、被告邻居)、李某甲(原、被告邻居)、周某某(原、被告邻居)的笔录各一份。证明内容同4号证据。6、证人李某乙、颜某某(原、被告邻居)的当庭证言各一份。证明内容同4号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3-6号证据中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亦予以认定。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当庭陈述及本院认证的情况,本院认定下列法律事实:1991年1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罗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务工时相识并恋爱,同年2月同居生活。2000年2月21日生育子王某乙,2005年6月19日生育女王丙。2006年2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共同生活之初,双方感情较好。但后来,因被告爱好上打麻将,与原告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8月,被告因赌博负债独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七年。期间,王某乙、王丙一直随王某甲生活。另查明,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是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是否离婚的前提。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过自由恋爱建立夫妻关系,婚姻基础虽然较为牢固。但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爱好打麻将,且因赌博负债于2008年8月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逾七年。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从而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鉴于被告没有下落,加之子女长期随原告生活的客观事实,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子女符合本案客观情况。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子女并独立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主张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罗某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婚生女王丙随王某甲生活,子女抚养费由王某甲承担,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洋人民陪审员 吴天志人民陪审员 唐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