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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如意、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如意,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676-1号原告: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传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如意。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如意、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陈德平用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路物资局的房产(滁房产证2000字第×××××号)、吴国斌用位于滁州市丰乐南路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姚士华用位于滁州市菱溪南路的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朱连震用位于滁州市丰乐山庄清风园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如意、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陈德平提供担保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路物资局宿舍的房产(滁房产证2000字第×××××号);查封吴国斌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丰乐南路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查封姚士华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菱溪南路的房产(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查封朱连震提供担保位于滁州市丰乐山庄的房产(房地权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许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玉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