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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聂少伟与赵金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聂少伟,司机。被申请人赵金河。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涉民保字第00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聂少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金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牌坊路分理处存款(账号为62×××11)的冻结。审判长李平芳审判员程贺斌审判员宁彩霞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荣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