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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侠诉张发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侠,张发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14号原告:韩侠,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王安行政村营孜自然村,身份证号:341223195507205521。委托代理人:唐国平,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发堂,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5405205512。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侠诉被告张发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侠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