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威海市恒基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与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威海市恒基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开发街东(路南)。负责人宋久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乐训,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海都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恒基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诉被告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恒基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恒基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恒基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威海市恒基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审 判 员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