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德成与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成,齐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杨德成,现住农安县。被告齐亚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成诉被告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成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齐亚军经营的科左中旗军盛粮食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德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科左中旗军盛粮食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