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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德成与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成,齐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杨德成,现住农安县。被告齐亚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成诉被告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成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齐亚军经营的科左中旗军盛粮食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德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科左中旗军盛粮食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