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徐秀琴与刘玉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琴,刘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徐秀琴,女,四平市被执行人刘玉山,男,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徐秀琴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山的财产及工资均被另案查封、冻结,现向另案申请执行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