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景宝胜与王军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宝胜,王军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841号原告景宝胜,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定西区凤翔镇景家店村上街社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琛峰,应县西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军贵,男,汉族,成人,应县南河种镇东崔庄村人,现住该村。原告景宝胜诉被告王军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搞养殖,原告提供麻糁。2013年7月22日,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麻糁款2万元整。原告多次从甘肃到应县催要此款,被告一直推脱,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麻糁款2万元以及差旅费3800元。被告未出庭应诉,其书面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认识,当时我们双方口头约定“原告长期给我供应麻糁,一年内不能间断。”但原告只给我供应了三车后,就找借口不给我供货,导致养殖户麻糁短缺,现养殖业也不景气,我实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从事养殖业,原告于2008年开始给被告供应麻糁,麻糁价格根据市场决定,2011年,双方结账后,被告下欠原告4万元麻糁款。2013年7月原告曾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归还原告2万元,剩余2万元被告王军贵于同年7月22日亲自给原告出具一支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甘肃景宝胜麻糁款现款贰万元整。六个月底付清”,落款署名为王军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麻糁,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应按欠款数额给付原告欠款。关于原告所请求的差旅费用,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欠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军贵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安勇审 判 员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伊文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