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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耿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杞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杞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腾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卫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耿某酒后到本村会计张某某家院门口,见张某某家中无人,即用砖头将张某某家的院门砸坏,强行进入张某某家院内并将张某某家堂屋门、厨房门、仓库门等物品砸坏,经杞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6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认罪态度较好,适当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爱良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云腾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昆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