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万相阳诉肖仁兵、吴国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相阳,肖仁兵,吴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万相阳,男,生于1982年7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黄平,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仁兵,男,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住大竹县。被告吴国琴,女,生于1982年8月1日,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相阳诉被告肖仁兵、吴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相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相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相阳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