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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九个月,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杨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50号艾佳天泰15-3的房间内,以25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0.86克)和1包红色药片可疑物(净重0.19克)卖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杨某某房间茶几上查获上述可疑物,予以扣押。经鉴定,从被扣押的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药片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启封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