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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谢选清与谢坚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选清,谢坚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谢选清,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谢坚升,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谢选清与被执行人谢坚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谢坚升应偿还谢选清借款本金6372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从2013年8月30日起计算到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17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3692元。但被执行人谢坚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坚升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