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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初字第97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党 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闫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