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初字第97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党 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闫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