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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5-8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宋文英,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0号。被执行人宋文英,女,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沂源县历山小区44号前巷东三户。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时代大厦。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宋文英、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162745.2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