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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丛林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丛林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48号罪犯丛林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04)青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丛林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赔人民币27245.9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鲁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判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人民币27245.9元(刑期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7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刑执字第0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丛林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丛林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丛林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丛林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是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丛林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