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已经调解和好,上诉人王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和被上诉人王某乙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引发本案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和好,上诉人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院希望上诉人王某甲和被上诉人王某乙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要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夫妻感情,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震审判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    双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