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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丁贤文与朱建国、陆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丁贤文。被告朱建国。被告陆建东。本院受理原告丁贤文诉被告陆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陆建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丁贤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贤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贤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贤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