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承焕与被告崔笑花之间合伙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承焕,崔笑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96-1号原告马承焕,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崔笑花,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承焕与被告崔笑花之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笑花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1145号,产权证号642457号,面积99.98平方米,房号1003号,产籍号为10-05-0199的房屋一套;位于延吉市爱丹路迎光丽苑3号,房号4-1003号,面积89.3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519941号,产籍号为2-8-356的房屋一套;位于延吉市站前街252-2-96号,产籍号14-9-170,房号2-1507,产权证号326471号,面积143.2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被告崔笑花名下吉HX96**号奔驰轿车、吉HIA9**号大众轿车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承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崔笑花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公园路1145号,产权证号642457号,面积99.98平方米,房号1003号,产籍号为10-05-0199的房屋;位于延吉市爱丹路迎光丽苑3号,房号4-1003号,面积89.3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519941号,产籍号为2-8-356的房屋;位于延吉市站前街252-2-96号,产籍号14-9-170,房号2-1507,产权证号326471号,面积143.27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二、查封被告崔笑花名下的吉HX96**号奔驰轿车、吉H1A9**号大众轿车的车籍手续;三、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马明焕名下位于延吉市新村路丹明花园2573单元601,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4768**号,房屋编号:5-8-257-3单元601,建筑面积58.25平方米房屋;马明焕名下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延吉市东明新城原建工街24楼号1单元13门,房号为24-2-13,面积79.48平方米门市房;原告担保人马乙千(身份证号222406471107153)位于延吉市现代小区2-2-8,丘地号11-11,幢号96,房号2-5-2,建筑面积124.4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2337**号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如原告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卢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