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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友权,男,1973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友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桂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友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郑友权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李娜联系后,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合建村篮球场,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净重0.69克的1小包冰毒和净重0.19克的2颗麻古给李娜,交易完成后,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郑友权身上查获了上述毒资及1颗净重0.09克的麻古,从李娜身上查获了上述毒品。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测中心对查获的疑似毒品检验,从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疑似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郑友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友权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手机、电子称、毒资、扣押的毒品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娜的证言,被告人郑友权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当面称量笔录,当面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友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友权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友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友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毒品冰毒0.69克、麻古0.28克予以没收;毒资400元、犯罪工具黑色LG直板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俞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