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与詹桃红、深圳市卓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深圳市卓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27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姚超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武南,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卓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赵碧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平,广东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65,减半收取428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何美婷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第1页共2页书记员彭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