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桂洪与姜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洪,姜纪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660号原告:刘桂洪。被告:姜纪荣。原告刘桂洪与被告姜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纪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起,被告姜纪荣多次到原告刘桂洪处赊购板材,2015年2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板材款2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被告对该笔货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纪荣支付原告刘桂洪货款人民币22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被告姜纪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