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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430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包集镇大营村至小集村村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小集村卫生室东侧时,撞到骑行自行车的崔某丁,后被告人崔某甲将崔某丁送至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2015年2月11日凌晨3时许崔某丁因抢救无效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崔某甲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沿大营村至小集村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小集村卫生室东侧路段时,将自行车驾驶人崔某丁撞伤,被告人崔某甲将崔某丁送至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2015年2月11日凌晨3时许崔某丁因抢救无效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崔某甲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5年2月13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崔某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145000元,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乙、崔某丙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事故车辆勘验照片、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相关病历、死亡记录、怀远县公安局包集派出所到案经过、怀远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甲有自首情节,与死者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崔某甲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崔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鸿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崔某甲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