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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留献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小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湖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338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